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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交警部门再次提醒机动车驾驶员注意

——驾驶证过期一年没换证将被注销   [2005-09-14]

  近来汕头市有一些驾驶员发现自己的驾驶证早已过期,便匆忙赶到交警部门准备换证,但未能如愿。因为依据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71号令)第42条的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因此他们的驾驶证已被公安部统一程序自动注销,如果还想驾驶机动车的话,只能按初学者的程序重新申领驾驶证了。
  现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一般使用期限为6年,过去由于驾驶证每年需要定期年检审,很多驾驶员都有年检的概念。自去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警部门依法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新措施,取消了小客车驾驶证(即过去的C本)年检审的做法,大货车驾驶证(即B本)也改为年提交一次身体状况证明。一些驾驶员因而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驾驶证上标明的有效期限,结果耽误1年导致被注销。
  其实驾驶证期满1年未换证即被注销的规定并不是新的,早在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28号令)便有此规定。鉴于这一规定与广大驾驶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汕头市交警部门一直都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近来更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对增驾、初学或到窗口办理驾驶证业务的驾驶员发放书面提示,提醒大家要特别引起注意。汕头市交警部门有关人士强调,根据公安部71号令的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的,在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其驾驶证同样将被注销。这位人士希望驾驶员朋友要熟悉驾驶证版面上的登记事项特别是有效期,按期换证、申领记分卡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以免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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