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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交通事故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1、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司机有责任主动保护现场,在民警没有到达现场前,如有事故受伤者须尽快送医院抢救,要标记伤者的躺卧位置和姿态,然后移动伤者。切勿不做任何标记,就擅自将事故车移动,送伤者去医院。
    2、有条件报警的一方应尽快报警。凡在汕头市辖区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理,报警电话:"122"。如果能断定事故发生地那一个大队管辖,也可以直接打电话向该大队报警:
    龙湖大队:8260633
    金园大队:8534042
    升平大队:8272723
    达濠大队:7491090
    深汕高速大队:7372016
    二、肇事司机及车辆的前期如何处理?
    为查明交通事故原因,交警部门可以暂扣肇事司机的驾驶证、行驶证,提取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对其实施留置24小时。(经批准可以延长到48小时)
    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后,为了检验、鉴定确定车辆损失的需要和确保抢救治疗费和损害赔偿的落实,可将肇事车辆拖往指定地点保管。
    对肇事车辆检验或鉴定及定损完毕,车主或驾驶员按规定交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其所负责任的损害赔偿数额)、预付抢救治疗费并且缴清有关拖吊、保管等费用后,交警部门须立即放行肇事车辆。
    三、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时,医疗费该如何支付?
    由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再以责任论处。如果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公安机关有权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如属交通肇事逃逸案,若是发生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内,尚未破案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四、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尸体处理是怎样规定的?
    公安机关对尸体检验或者鉴定后,死者家属应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公安机关经过批准可以代为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丧葬方式以就地火葬为原则,非特殊情况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许土葬或运尸。
    五、交通事故责任等级是怎样划分的?
    交通事故责任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个等级。
    六、对交通事故责任者是怎样处罚的?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一)、(二)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符合下列(三)、(四)项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或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符合下列(五)、(六)项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一) 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 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 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 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 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 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大的就应该多承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小的就应该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我们说的"以责论处"。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2.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3. 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4.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
事故责任者有三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八、责任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有下面三项则:
    1. 当事人必须有交通违章行为;
    2. 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 根据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大小。
    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签收。签收责任认定书不表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的同意。如不同意可在签收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重新认定书面申请。如拒绝签收,可能造成放弃申报权利的后果。
    十、重新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的话,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的申请书之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是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
    十一、交通事故中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期限是怎样计算的?
    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尚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十二、对处罚裁决不服该怎么办?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须在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公安机关的调解是行政调解,但是并不意味着完全取代了人民法院的调解。为了避免公安机关久调不决,规定了必要的期限。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的调解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的必经程序。由于损害赔偿的性质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宜强行裁决。
    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十四、对损害赔偿调解次数是怎样规定?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十五、哪些人员可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调解参加人有下列几种:(一)交通事故当事人;(二)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三)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四)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在"与交通事故有关人员"当中,某些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损害赔偿调解,便委托其他人代为参加,被委托的人称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上述人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十六、参加调解的人员必须准备哪些证明材料?
    1、由死者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出具死者生前扶养关系证明书。证明书中注明被扶养人与死者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若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残疾证明或者法医证明,并且还须注明被扶养人的户口属农业户口抑或是城镇居民户口。
    2、若死者直系亲属(指死者父、母、配偶)因故不能前来处理,须写委托书委托其他人全权代表处理,并注明赔偿款项由什么人(只能是一个人)领取,委托书须由当地政府加盖公章。
    3、死者及其家属的户口本及结婚证。
    4、参加事故处理的人员须有当地政府或单位介绍信,并带齐本人身份证。
    十七、承担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机动车的所有人",是指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单位和个人。
    十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哪些情况?
    1、能够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公安机关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2、不能够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公安机关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终结书是调解结束的标志,也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3、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二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费用如何规定?
    1、医疗费: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创伤使身体复原所必需的医药费和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全部凭据支付,但必须是凭县级以上的直属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支付。
    如果交通事故伤者和残者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擅自在指定医院外多处就医的,开假证明骗取医疗费用的,治疗非交通事故造成损伤或疾病的,所使用的医疗费不在赔偿之列。
    2、误工费:指结案前交通事故伤者、残者和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参加事故处理期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分为两种情况: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平均生活费3倍的,按照3倍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日期,一般以医院开具的证明、单位证明等依据证实的实际误工的日期。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指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死者生前住院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只要住院,不管伤轻伤重都应该结付,标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指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护理人员的费用。
    (1)计算期限:以结案前的住院期间为限;
    (2)需要护理的情况,一般指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医院要求家属护理的情况;
    (3)护理人和护理费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如没有工作的亲属或雇人护理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每天不超过3人。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指因交通事故致残而给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l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补助费的具体数额,按照伤残等级的十级,依次分为100%、90%……10%十个档次。
    6、残疾用具费: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凭医院证明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一般以国产的为限,不包括豪华型的。计算费用时,除属于有辅助劳作(手部)和代步(脚)功能器具外,其余均按一次性的配制计算费用。需要安装上、下假肢的残者,自定残之年起,分别按18岁以下的,每两年更换一次;18岁以上的,每4年更换一次,计至70岁止。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以及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补偿10年;但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 l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指死者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包括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子女、外孙子女等,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包括定期补助和临时性的补助)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扶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或因身体残疾、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书,扶养20年,但5O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l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正满16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或高等学校就读的,扶养到毕业止。
    10、交通费:指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车、船票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一般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交通费标准计算。
    11、住宿费: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制残疾用具、参加事故处理等需要住医院、住亲属家以外的食宿费用,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食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二十一、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用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标准按照前述规定计算,总额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十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如何评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天内,应当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五部分 行政复议与责任重新认定


      一、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违例或事故责任处罚,暂扣驾驶证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及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如何提起申请复议或重新认定?
    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交警支队所属单位作出的违例或事故责任处罚、暂扣驾驶证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市公安局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均应递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和理由;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申请人签名盖章,并附交本局下属单位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证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和所提交的材料均应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复印件)。
    二、行政复议的期限有何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有何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结论,是公安机关对交通肇事者进行行政处罚和调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受理;如果公安机关根据责任认定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性赔偿决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或强制性赔偿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1号文精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四条对此已予明确。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没有法律依据。
    五、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紧急使用交通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第13条、第16条的规定,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部分 交通设施


    一、什么是交通安全设施?
    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的功能,依照规定在道路沿线设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硬件的总称。
    二、损坏交通设施如何赔偿和处罚?
    肇事人损坏交通设施,应主动立即报警,除赔偿恢复受损交通设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外,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对肇事人处五百元或一千元罚款。损坏交通设施逃跑的,按规定重处。
    三、什么是道路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四、道路交通标志如何分类?
    道路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主标志又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五、中心黄色单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黄色单实线表示不准车辆跨线超车、压线行驶或向左转弯。
    六、道路边缘黄色单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道路边缘黄色单实线表示禁止一切车辆长时或临时停放(含临时停车上下客)。
    七、什么是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和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其形状为正等边三角行,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八,什么是禁令标志?
    禁令标志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其形状通常为圆形,个别为八角形或顶点向下的等边三角行。其颜色通常为白底、红圈、红斜杆和黑图案,"禁止车辆停放标志"为蓝底、红圈、红斜杆。
    九,什么是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其形状为圆形、正方形或长方形,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十,什么是指路标志?
    指路标志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和距离信息的标志。其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里程碑、分合流标志外,为长方形或正方形。其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
    十一,什么是辅助标志?
    辅助标志是指紧靠主标志下缘,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其形状为长方形,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框。用于表示时间、车辆类型、警告和禁令的理由、区域或距离等主标志无法完整表达的信息。
    十二,对几种新型、常用的交通标志的解释:
   (一)禁止车辆停放标志:该标志为圆形、蓝底、红圈、红斜杆,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停放。交叉双斜杆为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标志。单斜杆为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临时停车(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受限制。
   (二)停车让行标志:该标志为八角形,颜色为红底白字,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
   (三)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该标志为圆形、白底、红圈、红斜杆、黑色小汽车图形,表示禁止一切机动车(含摩托车)通行。下缘附设有"二轮摩托车除外" 辅助标志的,准许二轮摩托车通行。
    十三,什么是道路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其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与交通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交通标线按功能可分为三类:禁止标线、指示标线和警告标线。
    十四,中心黄色双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黄色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压线行驶和向左转弯。也表示严格禁止车辆和行人横穿。其作用相当于中心隔离护栏或中心分车绿带。
    十五,中心黄色虚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黄色虚实线表示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跨线超车、压线行驶和向左转弯,虚线一侧准许车辆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跨线超车和向左转弯。
    十六,路面黄色网状线的功能是什么?
    路面黄色网状线表示严格禁止一切车辆长时或临时停车,防止交通阻塞。当黄色网状线前方有车辆停驶时,后车必须在黄色网状线外等候,直到确认黄色网状线前方有足够空间停驶本车时,方可驶过黄色网状线。
    十七,对几种新型、常用的交通标线的解释:
    1.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线为一组白色平行粗实线(斑马线),在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采用两条白色平行粗实线划出人行横道线的范围,表示准许行人横穿车行道。行人横穿车行道时必须行走在人行横道线内,设置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还必须按信号灯指示通行。
    2 .人行横道线预告标示:设置在人行横道线前适当位置的白色菱形图案,用于提示前方接近人行横道,机动车行驶时须注意行人横穿道路。
    3.禁止掉头标记:设置在禁止掉头路口前适当位置的,由一个掉头箭头和一个叉形图案组成的黄色图案,表示禁止车辆掉头。
    4.导流线:导流线的形式主要为一个或几个根据路口地形设置的白色V形线或斜纹线区域,表示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压线或越线行驶。主要用于过宽、不规则或行驶条件比较复杂的交叉路口,立体交叉的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点。
    5.中心圈:设置在交叉路口中心的白色圆形或菱形区域,用于区分车辆大、小转弯,及对车辆左转弯的指示,车辆不得压线行驶。机动车向左转弯时,必须紧靠中心圈小半径转弯。
    6.减速标线:设置在收费站广场、出口匝道或其他要求车辆减速路段的白色虚线,其形式有单虚线、双虚线和三虚线,垂直于行车方向设置。用于警告前方应减速慢行。
    7.的士临时停靠点白色框线:设置在的士临时停靠点路面上,只准的士临时停车上下客,其他车辆不准停靠。的士停靠时,必须遵守线内停车、即停即下、即上即走,不得占位待客。
    8.公共汽车停靠站白色框线:设置在公共汽车站路面上,只准许市内公共汽车临时停车上下客,其他车辆不准停靠。公共汽车停靠时,必须按位停放在框线内,依次上下客,不得越线。

 

第七部分 交通警察勤务


    一、什么是交通勤务?交通勤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交通勤务是指执勤民警对道路和交通参与者进行的直接管理。其主要内容是:指挥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检查过往车辆、处理道路障碍,保护事故现场,执行交通警卫和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交通管制。
    二、什么叫交通勤务制度?
    交通勤务制度是综合交通勤务管理的多方面内容和方法形成的一套规章制度,以利于交通勤务的落实和考核。主要由岗位责任制,分级管理制,考核奖评制组成。
    三、勤务三级考核制是什么?
   (一)交警中队对本中队干警落实勤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二)交警大队对本大队干警的勤务情况进行自查并上报;
   (三)交管科通过秩序股组织和协调交警勤务,政工科组织抽查,定期通报。
    四、岗亭民警"五定"责任制和交通秩序管理目标是什么?
    "五定"责任制是:岗亭民警要定岗位、定人员、定时间、定管界、定任务。管理目标是:机动车违章不过岗、单车载人不过岗,单车行人冲红灯不过岗;岗亭范围无乱停乱放、无乱摆乱卖;控制责任死亡事故。即"三不过岗、二不乱、一控制"。
    五、路段民警双人分段联勤制度是什么?管理目标是什么?
    定人、定路段、定目标、定时间、分段管理、联并勤务。管理目标是:各行其道、道路畅通、无乱停放、无占道摆卖、控制责任死亡事故。
    六、什么是交通民警的"四知"和"五无一高"?
    "四知"即知岗亭的交通流量和流向;知交通参与者的特点;知责任范围内单位的安全情况;知本辖区内管理重点。"五无一高"是无旷工、无离岗、无迟到、无早退、无违纪、管事率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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