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公开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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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告

 

    根据上级的决定,从2002128日至38日(共40天)为春运道路交通安全防护期,为保障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确保我市春运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凡参加春运的9座(含驾驶员)以上公路客运车辆,必须于128日前到大学路机动车检测站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经检验合格免费发给公安部统一制定的《春运车辆临时检验合格证》。

    22001年新入户的和20011229日以后上线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以及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治理严重超载违章行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公交管〖200168号)规定已经临时检验的非卧铺客车,可免检发给《春运车辆临时检验合格证》。

    3、原卧铺布置为“22”或“21”形式的卧铺客车必须按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将卧铺改装为“111”形式或按“11”形式重新核定座位后,经检验和上线检测合格,领取《春运车辆临时检验合格证》,方可参加春运。

    4、从128日起(外省车辆130日起),对不按规定参加春运车辆临时检验或持伪造《春运车辆临时检验合格证》上路行驶的客运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7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并卸客转运。

    5、对严重超载(超过核载人数20%以上)客车的车主、承包人或驾驶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拘留。同时对超载旅客实行卸客转运。

    6、对未按规定进行改造又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重新核定载客人数,仍使用卧铺布置为“22”或“21”形式的违规卧铺客车从事营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就地全部卸客转运。

    7、以上违章行为造成的旅客转运所需费用和因转运给其它乘客造成的损失由原承运人或驾驶员承担。

    特此通告,希各知照。

 

OO二年一月二十日


    


    

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告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建信用、重塑形象”的精神,进一步开展“便民、利民、为民”服务和创建人民满意警队活动,更好地改进工作作风,扩大服务空间,提高服务质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实行警务公开和“阳光作业”的基础上,决定从现在起,在“驾驶员年审学习、签证窗口”、“机动车辆年检窗口”、“违例冲红灯处理窗口”和车辆业务等窗口,实行“双休日”上班,为广大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特此通告,希各知照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公安局

关于汕头市区道路交通违规实施录像拍摄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动态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推动创建“畅通工程”和“平安大道”活动深入开展,根据《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从2001年7月5日起,对汕头市区道路交通违规实施录像拍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1年7月5日至7月14日为宣传教育阶段,此间,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拍录到的交通违规车辆将予以曝光,但免予处罚。
    二、自2001年7月15日起,凡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拍录到的交通违规车辆,将在该车档案录入交通违规情况,发给《违规通知书》,依法予以处罚并进行曝光。
    三、违规车辆自被曝光之日起15日内,车主或驾驶员应持《违规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到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受处理。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罚的,将依法处理及收取滞纳金。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七月四日

 

 

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告

 

    为有效疏导解放桥禁止机动车通行后造成市区部分道路交通拥挤的状况,决定从6月10日起对市区部分道路的交通流向进行调整:

    1、 迎春路原禁止机动车(不含两轮摩托车)东往西调整为禁止西往东行;溪墘路原禁止机动车(不含两轮摩托车)北往南行调整为禁止南往北行。

    2、 华侨前路和月眉路东段(同益路口至中山一横路口)原禁止机动车(不含两轮摩托车)西往东行调整为可双向行驶。

    特此通告,希各知照。




二 O O 一年六月一日

 

 

 

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集中整治严重超载违章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决定于5月12日至6月19日,对我市部分货车和从事公路运输的客车进行专项临时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临时检验的范围包括大型栏板货车、大型厢式货车、大型栏板全挂车、大型厢式全挂车、大型栏板半挂车和大型厢式半挂车;30座(包括30座)以上大型客车。

    2、市区30座(包括30座)以上大客车,一律到南安机动车检测站进行临检,其他应检车辆就近到机动车检测站参加临检。

    3、对于参加临时检验合格的上述车辆,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背面的记录栏内签注盖章。公安交警部门不收取检验费用。

    4、从6月20日起,凡是未经临时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应检车辆,将依照《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采取暂扣车辆的强制措施。

20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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